工伤认定公示(2015)第1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耿金亮等5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耿金亮,男,禄丰县高峰乡山河村委会书记、主任,2015年6月28日凌晨04时许外出参加森林扑火后返回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普冲,男,楚雄永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31日晚21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被开水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陈军宏,男,云南省楚雄监狱狱警,2015年7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建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4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冉应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5日凌晨01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云才,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6日凌晨05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吴周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3日凌晨02时5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科,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4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潘林宝,男,永仁县林业局万马林场职工,2015年8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巡山护林工作中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起金华,男,永仁县林业局万马林场职工,2015年8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巡山护林工作中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付江云,男,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驾驶员,2015年8月9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驾驶单位车辆前往楚雄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何雪梅,女,永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8月9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乘坐单位车辆前往楚雄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发顺,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发旺,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3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鲁茂贵,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1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鲁廷军,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5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罗旺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31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谭发齐,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4日晚22时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王家成,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8月1日晚21时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普德财,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5月8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刘锡苍,男,元谋田鑫果蔬有限公司职工, 2014年10月24日上午07时35分在公司基地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赵继如,元谋县农业局职工,2015年7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张国清,男,元谋县信访局职工,2015年7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下乡期间到村民家走访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邓永林,男,元谋利明脱水蔬菜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5年6月28日下午17时左右在对公司漏雨厂房的房顶进行检修时不慎跌落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志雄,男,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管理处元谋管理所职工, 2015年8月18日早上06时左右对工作区域进行治安巡查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苏关宪,男,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余学平,男,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驻禄丰广通兴明铜矿项目部职工,2015年8月6日上午09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王泉龙,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5日上午0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张金祥,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6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王祖贵,男,禄丰云铜锌业冶炼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13日被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许金平,禄丰县润泽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工,2015年8月1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到村委会指导烟叶烘烤期间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张贵华,男,楚雄州德润物资有限公司禄丰德润酒店职工,2015年8月8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李永昌,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2日晚20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罗正清,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6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浦贤付,男,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6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罗佳全,男,楚雄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驾驶员,2015年8月7日上午 10时30分左右驾驶混凝土运输车运送混凝土到工地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丁平,男,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液氯押运员,2015年7月29日下午 16时30分左右在和同事外出运送液氯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李亚华,女,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楚雄府后街分店职工,2015年8月5日下午 14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刘朝显,男,云南爱尔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5日下午 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朱丽娜,女,双柏县人民医院护士,2015年7月9日上午07时15分步行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刘海斌,男,双柏县人民医院职工,2015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苏海彦,男,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7月8日上午09时10分左右下村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起世荣,男,大姚县水务局职工,2015年6月29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周丽,大姚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7月6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陆存华,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6月2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办公楼楼梯上摔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郑瑞,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8月1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周有瑞,男,武定县朱加坝采选厂职工,2015年7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起联友,男,武定丽沙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4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刘映红,男,武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2015年7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外出办案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徐志华,男 ,武定县公安局局长,2015年8月3日上午07时35分左右外出办案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张福全,男,武定丽砂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18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李先发,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26日晚19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李学平,男,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21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李志,男,牟定县凤屯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7月30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外出检查工作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李光耀,男,楚交集团牟定城乡公共客运分公司职工,2015年8月14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在清洗教练车时过程中摔伤。
56、刘开林,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8日上午08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