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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62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16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5)第1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永福等6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永福,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7日下午15时3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罗正兵,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16日凌晨04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余贵宾,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17日凌晨00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林春喜,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20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起鹏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曹显浩,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28日下午18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伟,男,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4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开坚,男,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察院职工,2015年7月17日凌晨02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夏春丽,女,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1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王丽梅,女,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2015年7月1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孙建明,男,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2015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张幸华,男,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段雪雁,女,楚雄州人民医院医生,2015年7月24日上午08时05分左右在新区医院滑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白成文,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5年7月4日中午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陈显宗,男,云南楚雄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2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刘瑞华,男,楚雄州民族艺术剧院职工,2015年7月14日下午16时24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普光雄,男,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2015年6月7日上午11时26分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长兴,男,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6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段仲,男,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2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丁善武,男,楚雄州救助管理站职工,2015年7月2日晚21时左右送救助对象到禄丰后返回单位,准备外出冲洗受助人员照片时在单位大门口处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曾朝辉,男,楚雄源泰矿业也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16日下午14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赵志明,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11日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李华林,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17日下午 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吴祖兵,男,昆明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5年6月26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刘建光,男,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溪信用社职工,2015年6月21日上午07时45分左右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罗万高,男,楚雄市大过口乡中心小学大邑鸡完小教师,2015年7月3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准备到教室上课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丁善斌,男,楚雄瑞特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9日上午08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王春光,男,南华县公安局龙川派出所民警,2015年6月13日晚21时32分左右按照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杨会光,男,南华县公安局龙川派出所民警,2015年6月13日晚21时32分左右按照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罗发旺,男,南华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1日晚24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任广发,男,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21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谢亮,男,双柏县太和江林场职工,2015年6月15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飞德祥,男,双柏华兴人造板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6日晚2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许红波,男,中共双柏县委政策研究室职工,2015年7月29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统一组织的足球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周国银,男,禄丰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7日下午18时左右在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钟正国,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4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安喜廷,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3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陈祖贵,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6月25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段绍文,男,楚雄州张武庄煤矿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6日经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张琼珍,女,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郎国金,男,禄丰森龙有限责任公司滑石板采石场职工,2015年7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唐金荣,男,禄丰县一平浪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15年7月30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陶光文,男,禄丰森龙有限责任公司滑石板采石场职工,2015年7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延学华,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8月1日凌晨00时28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罗仙琼,女 ,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19日晚19时5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李福金,男,禄丰县川街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19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聂正伟,男,永仁县尼白租水库管理所所长,2015年7月8日上午11时04分左右在焚烧垃圾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杨茹,女元谋县清和新型墙体材料厂职工,2015年6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王绍杰,男,元谋县晶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19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晏荣兵,男,大姚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劳务派遣制职工,担任森林消防工作,2015年6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巡山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唐刘芳,女,云南牟定鸿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7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王海虹,女,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7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外出送材料后返回单位途中因癫痫发作摔入河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张红,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16日上午07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顾兴荣,男,一平浪煤矿职工,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14时42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高李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6、杨元胄,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7、普有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7日晚19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8、者世金,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9、李云兵,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1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0、黄启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8日上午09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1、王开进,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在维护正常上班秩序时被镇雄朱家湾煤矿工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2、杨亚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在维护正常上班秩序时被镇雄朱家湾煤矿工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3、黄锐,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在维护正常上班秩序时被镇雄朱家湾煤矿工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4、周立志,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在维护正常上班秩序时被镇雄朱家湾煤矿工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5、洪建豪,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7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在维护正常上班秩序时被镇雄朱家湾煤矿工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6、沈从华,男,南华县红土坡镇咪拉山煤矿职工,2015年1月2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7、郑贤聪,男,南华县红土坡镇咪拉山煤矿职工,2015年1月2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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