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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58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 第15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1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廖劲竹等5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廖劲竹,女,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艺术剧院职工,2015年6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节目排练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德燕,男,云南省楚雄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2015年6月8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警校路抓捕小偷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芝丽,女,云南省楚雄州宾馆职工,2015年6月26日晚19时左右在打扫房间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徐龙山,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陈宾,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19日晚22时左右在原料厂转运精粉时不慎被侧翻的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正武,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4年11月1日中午13时3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黄云,男,禄丰县中村乡政府职工,2015年6月17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外出到村委会做公里坐标点调查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翠华,女,禄丰县金山镇小学职工,2015年7月1日下午18时左右在学校举办工会活动过程中到食堂帮厨时不慎被刀砍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建华,男,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2日晚21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黄绍荣,男,禄丰县公安局职工,2015年7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在加班整理材料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宋晓林,男,禄丰县公安局职工,2015年7月1日晚18时44分左右外出执行公务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马永艳,女,禄丰诚兴物业管理公司职工,2015年7月8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赖跃宏,男,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8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张世杰,男,禄丰县土官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7月3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在320国道测量沟渠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正武,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4年11月1日下午13时3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李宗伟,男,楚雄市苍领镇初级中学教师,2015年6月9日下午17时左右在学校组织的教职工足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杨福,男,楚雄鸿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技术总监,2015年6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在公司维修车间修理车辆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光达,男,楚雄市东华镇自来水厂职工,2015年6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外出处理爆裂的水管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高利明,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7月2日上午07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刘从进,男,楚雄市苍岭镇初级中学教师,2015年6月18日下午17时左右在学校组织的教职工足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黎顺友,男,浙江天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9日晚2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何朝金,男,永仁县永定镇永东木材经营部职工,2015年6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杨俊,男,永仁县振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交警队工作,2015年6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在驾驶执勤时暂扣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回交警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邓静鸿,男,牟定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3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参加输电线路换线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琼芬,女,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7月3日上午0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沈锡升,男,牟定县人民法院职工,2015年6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在执行公务后往临沧返回牟定途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卢兴全,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6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杨家梅,女,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2015年5月24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打扫办公室卫生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刘余伟,男,大姚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职工,从事森林管护工作,2015年6月6日下午14时左右在巡山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李家才,男,云南大姚机械配件厂职工,2015年6月2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文金,男,元谋县龙鑫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管灿宗,男,元谋县平田乡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5月19日前往大理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龙国云,男,元谋县物茂乡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5月19日前往大理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普雄宗,男,元谋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5月19日前往大理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阿建兵,男,元谋县农业局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5月19日前往大理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刘金荣,男,元谋县农业局农广校副校长,2015年5月19日前往大理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施忠武,男,元谋县农业局农技中心职工,2015年5月19日前往大理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戴剑鸿,男,元谋县农业局植保植检站站长,2015年5月19日前往大理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培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陈远孝,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6月2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驾车到福德山采原煤样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赵双英,女,一平浪煤矿职工,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08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胡玉荣,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5月29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余成平,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6月7日下午15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杨占文,男,武定县国家税务局职工,2015年6月5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张正英,女,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6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到社区进行稳控工作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杨会琼,女,武定县朱加坝采选厂职工,2015年6月9日早晨06时2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郭平刚,男,武定县小河口耀群砖厂职工,2015年5月29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杨洪辉,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狮山派出所担任辅警,2015年6月1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出警过程中被当事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李忠祥,男 ,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狮山派出所担任辅警,2015年6月1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出警过程中被当事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龙志祥,男 ,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24日凌晨04时10分左在工作过程中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杨光辉,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24日凌晨04时10分左在工作过程中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陈贵富,男,武定县万德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6月29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李建德,男,武定县公安局干警,2015年6月29日晚19时10分左右和同事一起到社区登记流动人口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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