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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54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0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雄州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及《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办〔2013〕111号)文件精神,我州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凡是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均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内。具体标准为:1、伤残一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200元;伤残二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80元;伤残三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60元;伤残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2、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5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在原标准上增加14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三至四级伤残)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但在待遇支付方面有所差别,一是参加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包括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二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三是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目前,全州共有560人享受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其中:伤残一级的10人,伤残二级的21人,伤残三级的32人,伤残四级的93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404人,全州月伤残津贴支付达171211元,月生活护理费支付达104651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达282466元,补发2013年1月至7月伤残津贴共计119.85万元,护理费共计73.26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97.93万元,三项合计390.83万元,将于8月15日前把补发金额及8月当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享受此次调整待遇的工伤人员手中。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我州伤残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人均增加153元,人均伤残待遇达1637元/月,与上年度人均伤残待遇相比增长了10%,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134元,调整后人均生活护理费达943元/月,与上年度人均生活护理费相比增长了17%,供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70元,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699元/月,与上年度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相比增长了11%,增长幅度均高于我州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切实保障了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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