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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47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5) 第13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1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艳武等3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艳武,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武定电信公司工作,2015年5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在处理武定狮山大道管委会电话障碍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刘舰,男,中共楚雄州直机关工委职工,2015年5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利军,男,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6日晚19时40分左右在单位工会组织的职工排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何盛仙,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卷烟厂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6月4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明,男,楚雄金泰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在公司检修监控设备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陈晓燕,女,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渔,男,元谋供电有限公司元马供电所职工,2015年5月19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外出进行线路普查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茂和,男,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职工, 2015年5月11日凌晨04时30分左右在进行街道清扫保洁时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樊加明,男,元谋县元鑫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厂职工, 2014年4月25日上午09时左右在拆除危房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沙,女,大姚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2015年4年21月晚20时30分左右在给患者换担架时被担架撞到腰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素萍,女,大姚县金碧镇卫生院职工,2015年4月21日晚19时45分骑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陆浩,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15年4月30日晚23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张勇,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15年5月8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白云菊、女,大姚金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2月7日上午07时30分许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王玉聪,男,大姚县职业教育中心职工,2015年5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到桂花镇进行招生家访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朱燕燕、女,中共大姚县委统战部职工,2015年5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到大姚县总工会交财务报表后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云荣,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5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刘光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5月28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张大寿,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5月27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张玉翠,女,武定县林业局职工,2015年6月8日上午08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刘红明,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5月25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余洪武,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5年4月27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为客户单位搬运消防应急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张凤海,男,楚雄中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5年4月27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为客户单位搬运消防应急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高廷海,男,楚雄市华龙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工,2015年5月21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杨洪光,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6月9日晚20时4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吴建波,男,云南省楚雄龙江中学教师,2015年5月19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排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程,男,楚雄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巡逻中队中队长,2015年5月23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在楚雄市北城小学参加楚雄市公安局举办的“卫士杯”五人制足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刘光崇,男,牟定县安乐中心小学教师,2015年5月3(当日是星期天,第二天正常上课)下午16时10分骑燃油助力二轮摩托车从牟定县城赶往安乐中心小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杨霞,女,牟定县中医医院职工,2015年5月18日上午07时30分左右从家中骑自行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非如聪,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1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罗应仙,女,牟定县人民医院职工,2015年5月25日凌晨06时3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将病历车推出治疗室外时被突然翻到的病历车砸伤左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金祖生 男,牟定县高平初级中学教师,2015年5月21日晚21时左右在下晚自习走出教室下台阶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彭正平,男,牟定县宏超世烟农服务专业合作社职工,2015年6月8日下午17时左右去烟农田里查看干旱情况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钱晓云,男,姚安县弥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职工,2015年6月2日上午09点30分左右在单位院内搬运种子精选机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马丽何,女,姚安县幼儿园教师,2015年5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教室内打扫卫生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谌柏成,男,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4日凌晨03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李学斌,男,姚安县大河口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2015年5月19日下午到涟水村委会小箐村民小组组织召开“以煤代柴”工作推进户长会,会议结束后18时左右在返回乡政府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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