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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42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1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祥等4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祥,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16日凌晨05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张秀华,女,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1日下午14时56分左右在彝人古镇修剪树木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建明,男,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4月28日下午17时45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桂芝,女,云南省草海农场职工,2015年5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在打扫办公区卫生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成华,男,云南楚雄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7日中午13时4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钟万才,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5月2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鲁有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5月14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贵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5月15日晚22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欧岚,女,南华县中医院职工,2015年4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在参加医院工会组织的庆“五一”篮球比赛活动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罗万忠,男,南华县徐营初级中学教师,2015年4月2日晚19时15分左右在维修学校学生餐厅摄像头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自明,男,云南禄丰勤攀磷人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5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修理楼梯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普光平,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29日凌晨03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吕文安,男,云南禄丰众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7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周永路,男,云南云马缸套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刘国聪,男,云南禄丰县勤丰磷肥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12日上午09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周万术,男,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5年5月11日中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潘令康,男,禄丰县金山镇新中联工程机械租赁中心职工,2015年5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胡可雨,男,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1日上午0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樊祖华,男,禄丰县玉兴铸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1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凡华顺,男,禄丰三多装卸队职工,2015年5月19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刘桂珍,女,禄丰锦泰工贸人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钱瑶,女,楚雄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巡逻防控中队民警,2015年4月8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在参加楚雄市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马子军,男,楚雄市吕合镇中心小学校长,2015年4月24日下午15时左右按照《吕合镇中心小学2015年度工会文体活动计划》的安排到外出进行教职工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李文斌,男,楚雄州拓雄建筑胶合板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吴金诚,男,楚雄市城市建设绿化管理处绿化管护工,2015年4月22日上午09时10分左右和同事外出到鹿城东路修水管过程中腰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张博,男,云南省楚雄紫溪中学教师,2015年5月8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楚雄市青少年活动楼梯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高自兰,女,楚雄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职工, 2015年4月16日至19日到楚雄市西舍路镇下乡开展扶贫工作,4月18日晚21时40分左右正在写材料的高自兰耳朵内突然飞入一只昆虫,在到卫生院取昆虫过程中造成左耳内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吴娅,女,楚雄市司法局副局长,2015年4月27日上午11时5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何光菊,女,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计生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4月28日中午13时左右到冷水村委会王家嘴小组指导春耕生产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李文明,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5月11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李学才,男,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职工,2015年4月15日晚23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王学明,男,武定县发窝乡石灰窑采石场职工,2015年4月7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刘文华,男,武定县朱加坝采选厂职工, 2015年5月19日下午16时17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 、张美权,男 ,武定县高桥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5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与同事一行到高桥镇花桥村委会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樊建云,男,武定县人民医院职工,2015年3月6日晚1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燕绍奎,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14日晚2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盛世俊,男 ,武定公路管理段职工, 2015年5月6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覃忠堂,男,武定公路管理段职工, 2015年1月10日下午15时左右在沙朗超限检测站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过程中被车撞伤。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余顺武,男,武定瑞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泰和页岩砖厂职工,2015年5月19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 段兴成,男,武定县水务局灌区管理站职工,2015年5月21日下午18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王志强,男,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15年5月27日上午08时05分左右在办公楼楼梯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徐中才,男,姚安县第一中学教师,2015年4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教学观摩中作投篮示范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陈德松,男,姚安县光禄镇人民政府光禄村委会农科员,2015年4月13日下午14时左右外出为农户挂科技示范户牌匾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延福生,男,姚安公路管理段职工,2015年4月27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公路养护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尹学梅,女,永仁县民族中学教师,2015年4月26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学校内到学生住宿院检查本班学生午休情况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赵文金,男,云南世界恐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陆有,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19日凌晨07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王云华,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5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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