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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2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9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连兴朝等2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连兴朝,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9日上午09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丽,女,楚雄滇中物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5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刘鸿飞,男,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1日中午13时1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朱煜锐,男,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9日下午18时0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唯,男,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31日晚19时3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徐堂能,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2015年4月3日晚19时30分左右在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张粉华,女,楚雄师范学院印刷厂职工,2015年4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钱猛光,男,楚雄州宾馆职工,2015年4月1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在公务中心食堂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正普,男,楚雄志成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云南禄丰跃龙新谊经贸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在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孙朝荣,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4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严永林,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普增银,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4月1日下午14时06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陈明元,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4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加法,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4月8日晚22时1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贵荣,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4月7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普学平,男,元谋县羊街中学职工,2015年3月13日上午09时左右在食堂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汤贵荣,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4日晚23时3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王凤琳,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普明武,男,禄丰县金山镇勇春商店职工,2015年3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外出送水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张金友,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3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易国锋,男,牟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2015年4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到单位加班期间在办公室楼道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胡向波,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4月1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前往太极村委会罗武村参加森林防火工作会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黄方明,男,牟定县新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4月4日上午10时左右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伍军贤,男,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2日下午14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李阳,男,南华松香厂职工,2015年3月19日凌晨0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张晓兵,男,楚雄安友畜牧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7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李学蓉,女,南华新飞砖厂职工,2015年3月9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在工作期间拉砖的电瓶车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田丽萍,女,南华县华阳百货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7日根据单位的组织安排到武定狮山参加“三八”节活动,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返回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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