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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20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2015年第8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陈荣平等23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陈荣平,男,双柏县太和江林场职工,2015年1月15日凌晨在林场管护点突发疾病,1月15日中午12时30分被送到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治疗,1月17日上午10时05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2、秦桂坤,男,大姚县水务局职工,2015年3月2日下午16时05分左右按领导安排外出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黄泽燕,女,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42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拔河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余文珠,女,楚雄群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滇中冶炼厂工作,2015年3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亚南,男,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20日下午16时1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昭,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滇西铁路公司工作,2015年3月12日中午12时3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春林,男,楚雄州国土资源局职工,2015年3月1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罗司湘,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雄宝酒店工作,2015年3月22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楚寿富,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3月19日晚22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晏荣宇,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4月1日凌晨05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祝发友,男,永仁县宜就镇畜牧兽医站站长,2015年3月17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到村民家进行春季动物防疫血液监测采样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罗元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3日凌晨03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张德荣,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16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唐文银,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1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杨雄剑,男,元谋县姜驿小学教师,在 2015年3月6日17时02分在周末放学后返回元谋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谭玉仙,女,禄丰县旧庄浩源页岩砖厂职工,2015年3月4日中午13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樊华所,男,禄丰县玉兴铸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3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普绍军,男,禄丰县人民医院职工,2015年3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李玉泉,女,禄丰金山缘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职工,2015年3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黄文,男,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民警,2015年3月12日凌晨01时50分左右在外出巡逻结束返回单位后在楼梯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富兵,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2月27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任帅,男,楚雄威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4日下午 16时20分左右在公司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段海荣,男,雄市吕合镇中心小学教师,2015年3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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