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2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晓玲等2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晓玲,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4月30日晚9:30分当班期间头部被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雨盛,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4月30日晚9:30分当班期间左脚被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何金兰,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4月21日早11:10分左右,在车间上卫生间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宝安,男,楚雄州看守所合同工。2016年4月21日上午10许修剪树上枯树枝时不慎从树上摔下,致颅骨骨折、颅内血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自武,男,中石化楚雄石油分公司员工。2016年4月27日中午1:30分巡查守护区域时不慎滑倒摔伤腰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何明,男,牟定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4月10日下午14:30时,在去青龙乡田心村改表时被狗咬伤双脚腿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继华,男,云南牟定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4月17日上午,在1270出矿被矿石碰伤双手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代家聪,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20日下午18:00时左右,在模具车间上班煮模时不小心被碱水溅入右眼,右眼角膜碱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白思盛,男,南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驾驶员。2016年4月11日上午09:15时左右,根据单位安排外出办事,准备到车库开车,下行至政务中心二楼楼梯时不慎摔倒而使左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永兰,女,南华县中医院护士。2016年4月7日凌晨3:00时左右,南华县中医院护士李永兰在医院上夜班时被患者的朋友殴打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钱国丽,女,南华县民族中学教师。2016年3月30日下午14:00时左右,学校致远楼参加语文教研活动时不慎摔倒而使左肩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童定贵,男,楚雄中信塑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工。2016年3月28日上午10:10时左右,公司车间清扫高混锅时不慎摔倒而使右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存保,男,一平浪煤矿采掘工。2016年4月26日13:51分左右,采掘过程中左足第一趾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马云涛,男,中共禄丰县委组织部职工。2016年5月13日下午15点,在恐龙山镇甘冲村委会进行帮扶贫困户走访途中不慎摔伤左膝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袁华贵,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2016年4月29日约23时00分在值班期间突发疾病,于2016年5月1日凌晨4:4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16、李建勋,男,双柏县太和江林场森林管护、木材检尺员。2016年4月8日受林场安排调运伐区剩余物至二连管护点供应中草药茯苓种植原料时下坡转弯车辆失控,发生车祸当场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窦小平,男,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工人。2016年4月8日上午在培训上课结束后回到所住宾馆,中午13:30时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18、鄂贵强,男,永仁天马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2016年4月3日在永定镇陵园汽车训练场地对学员进行科目二的训练教学,上午10:40分左右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19、徐兴顺,男,禄丰县五台山封山育林管理所护林员。2015年9月25日上午9点,在林区管理所除草时不慎被蛇咬伤,于2015年10月2日11:4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邓入林,男,禄丰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1月30日在厂内值班,凌晨1点左右在公司生化池检修中发生安全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马志军,男,禄丰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操作工。2016年1月30日在厂内值班,凌晨1点左右在公司生化池检修中发生安全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山润华,女,禄丰县润泽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勤人员。2016年4月12日早8:45分,在妥安烟叶站突发疾病,于4月13日14:40分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