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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50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1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徐育才等26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徐育才,男,楚雄鹿城供电局发电管理所发电运行二班副值班员。2016年4月13日中午15点00分在大海波发电站发电主控室二次屏柜设备做清洁时不慎滑倒,致使右手无名指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韬,男,楚雄州环境监测站职工。2016年2月21日在职工工会篮球比赛中不慎摔倒,导致上前牙断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周毅斌,男,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4日上午11时在分厂修离心机时离心风机侧底座倒下压伤左手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蒋福生,男,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员工。2016年4月19日道路施工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 、周开明,男,楚雄市富民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制砖铲土工。2016年4月13日下午15:10分左右在公司制砖机房内正常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徐开宏,男,楚雄众合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机修组长。2016年4月14日晚20:00分左右在公司维修车间和4个同事在公司维修车间对车牌为川QM1883的全新帕萨特进行维修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罗琼英,女,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堂炊事员。2016年4月24日上午7:50分左右在食堂工作时不慎滑倒摔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华,男,楚雄市苍岭镇卫生院医生。2016年3月30日下午17:20分左右在楚雄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谐家园办公区和罗永平、卢雪莲在从行政楼二楼抱儿童保健手册到儿保科门诊途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李欣,男,楚雄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民警。2015年10月29日在和派出所民警李浩东、王连群,协警张德军、周学华到楚雄市新村镇洒树咪村委会老木达村民小组开展下社区采集农户信息工作过程中,在村子小路上扭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朱丽,女,双柏县梅子箐林场职工,2016年3月22日在梅子箐林场种苗基地树杆搭建遮阳网工作时摔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面部、右侧肩部、右上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飞,男,双柏县公安局职工,2016年3月24日在楚雄州体育馆参加楚雄州公安系统“金盾杯”足球比赛过程中手腕扭伤。经楚雄州中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腕关节软组织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郎天军,男,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鸡冠山石料厂职工,2016年4月4日在鸡冠山石场工作中,不小心铁锤砸伤右脚。经双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脚第2跖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易国光,男,云南德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4月10日在双柏县者必利小(二)型水库施工中,坝埂边坡松土散落导致站立不稳跌倒腰椎受伤。经楚雄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12椎体压缩椎骨折;2、腹部闭合性损伤;3、皮肤擦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正菊,女,双柏县宏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4月15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分检单板过程中倒塌的单板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罗美兰,女,双柏县大庄中心学校职工,2016年4月13日在干海资完小食堂煮饭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菜汤倒在自己身上被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柏秀芬,女,云南省森源林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4月19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出渣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熊晓云,女,双柏县妥甸镇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5月1日参加中国共产党妥甸镇第十次代表大会大门口崴伤脚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军,男,双柏华兴人造板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8日生产部热压工段进行热压机回油管改进的过程中,因油管发生爆燃不慎被烧伤脸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李晓燕,女,双柏县公安局职工,2016年5月4日从县城前往法念村委下乡扶贫,途经晋云线(妥甸至法裱方向)18公里附近处,路面湿滑,导致车辆侧翻在公路内侧排水沟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余贵兴,男,大姚县六苴铜矿探工段作业人员,2016年4月26日,拉风管过程中,不慎扭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王寿昌,男,元谋丰源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元谋县物茂中学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4月15日在守校抽水时,不慎踩滑摔倒导致腰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起富发,男,禄丰县第二幼儿园职工,2016年4月20日上午11点25分,在园内厨房分餐时不慎被切菜机撞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李希云,男,禄丰县玉兴铸锅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6日中午13点30分,在盖仓库围墙瓦时不慎摔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邬正江,男,云南禄丰勤攀磷人工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3日上午9点40分,在硫酸车间操作时不慎被吊卸弯头夹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王真梅,女,双柏县人民医院护士长。2016年2月29日护送病患者到楚雄州医院治疗途中车祸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韦伟,男,大姚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11月17日12.00开展查缉工作后驾车回家途中车祸致昏迷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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