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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99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0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鲁海萍等3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鲁海萍,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职工,2016年4月4日下午18时15分左右走出营业室后门准备下班时在台阶上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王东荣,男,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余晓琴,女,楚雄州林业劳动服务公司职工,2016年4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巡山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段斌,男,楚雄州公安局民警,2016年3月3日下午15时25分左右在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丽珍,女,楚雄州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4月20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聪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4月9日晚20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兰达,男,楚雄云星铜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15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同富,男,云南顺明先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6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正廷,男,姚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前场信用社主任,2016年4月7日下午17时左右外出进行信贷调查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家辉,男,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3月26日晚20时40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爱平,男,大姚县新街镇中心学校教师,2016年3月27日上午07时50分左右在为学生做50米短跑示范动作时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纳武良,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27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耿强,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30日晚23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善从凯,男,大姚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3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州体育馆参加州公安系统“金盾杯”男子足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陈文鑫,男,大姚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3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州体育馆参加州公安系统“金盾杯”男子足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王凤纲,男,大姚县人大常委会职工,2016年3月31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在禄丰县体育馆参加运动会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普映三,男,永仁县公安局干警,2016年3月30日下午14时左右在楚雄州体育场参加公安系统“金盾杯”男子足球赛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海江,男,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大坝村委会文书,2016年4月8日下午16时23分左右在会议室打扫卫生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符永平,男,永仁县国有永定林场白石庄管护点职工,2016年4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到林场办公室领取“林木杀虫剂”返回管护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李永仙,女,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武定九厂小学食堂工作,2016年3月28日上午07时40分左右在食堂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白学先,男,武定县白路小学职工,2016年3月31日下午14时03分左右在维护学校秩序期间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李莉,女,武定县狮山镇财政所职工,2016年4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刘国安,男,武定通禄和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3月27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马丽娇,女,武定县人民医院职工,2016年3月6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闫小平,男 ,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职工,2016年3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阮位巍,男,武定县救灾服务中心职工,2016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晏自祥,男,武定县畜牧兽医局职工,2016年3月22日上午07时30分左右到武定南街农贸市场进行牛羊肉检疫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张云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4月7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矿羽毛球馆检修照明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王家成,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4月16日中午13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曲艳东,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4月13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李树江,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罗金凯,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4月11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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