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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95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9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6) 第9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蔡平武等5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蔡平武,男,楚雄师范学院职工,2016年3月24日上午08时56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任军,男,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职工,2016年3月30日上午10时05分左右在参加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美芬,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2016年4月10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在执勤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陈英,女,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6年2月29日早上上午0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发现尸体受到惊吓导致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罗菊兰,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6年2月29日早上凌晨0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发现尸体受到惊吓导致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王树清,男,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6年3月9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刘银海,男,楚雄州精神病医院医生,2016年2月11日中午11时3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孙开兰,女,楚雄州精神病医院护士,2016年4月3日下午14时34分左右在上班期间被病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段晓燕,女,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24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18日晚22时1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陈学才,男,楚雄云星铜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高敏,女,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徐明春,男,楚雄市大过口乡中心小学教师,2016年3月3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校园体育场参加校学生足球队训练活动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秀菊,女,云南省楚雄紫溪中学教师,2016年4月8日下午18时左右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职工排球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速娅,女,楚雄市中医医院护理员,2016年4月7日上午07时50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马金文,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4月2日下午17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杨家武,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3月13日晚19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德宏,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3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卓玉生,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3月10日晚19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徐怀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3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邓龙安,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5日下午15时4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刘杰春,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3月12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李堂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3月19日凌晨02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李明伟,男,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20日上午08时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张成君,男,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3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戴俊芬,女,姚安县左门乡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3月8日下午14时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石光忠,男,姚安县星艺装饰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13日中午13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李虹吕,男,禄丰县公安局黑井派出所职工,2016年3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外出处置纠纷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白云,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8日晚19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刘进波,男,云南云马缸套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15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钱建云,男,禄丰县中村初级中学教师,2016年4月5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下村动员辍学学生返校就读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万晓平,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16日晚2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赵家祥,男,禄丰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张平荣,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8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高渝骐,男,永仁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3月27日下午14时左右到楚雄公安系统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丁习忠,男,南华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11日凌晨03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杨德顺,男,2016年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苏丽琴,女,南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2016年3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到县卫计委参加完会议后返回单位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普开华,男,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食堂工作,2016年3月2日清晨06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劳燕,女,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 2016年3月8日上午09时50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运动会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杨绍华,男,元谋县政法委副书记, 2016年3月8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周志荣,男,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热区生态农业研究所书记, 2016年3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文炳冬,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2015年8月23日下午15时左到楚雄参加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杨怀国,男,元谋县凉山乡人民政府职工, 2016年3月3日下午14时51分左右在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张显芬,女,元谋县能禹小学教师,2016年3月10日晚19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张钟元,男,元谋县元马镇人民政府职工,2016年3月27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在丈量农户土地时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李天柱,男,元谋县物茂乡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站长,2016年4月1日晚19时30分左右到楚雄培训后返回元谋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杨蕊宁,女,元谋公路管理段职工,2016年3月25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张润,男,元谋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协警,2016年4月5日下午15时左右在追捕吸毒犯的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文正平,男,元谋县物茂乡人民政府林业站职工,2016年4月13日晚22时左右在参加灭火后返回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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