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7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6) 第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毕洪刚等2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毕洪刚,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地面煤仓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何永金,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2日中午13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金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9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普加林,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5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普郑刚,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16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王家敏,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5日下午15时15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发萍,女,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地面进行钢筋加工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国芳,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普明全,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3月3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胡永招,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3月3日经云南省后所煤矿职工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刘仕能,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7日上午08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鲁文祥,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6年2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彭万芝,女,牟定县戌街卫生院职工,2016年2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自云,男,牟定县戌街乡白沙村委会副书记,2016年3月10日晚20时左右陪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宣传政策时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习有彪,男,云南牟定恒德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3月6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谭德松,男,云南牟定恒德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3月6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徐世银,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甘朝贵,男,牟定县江坡镇福龙洗澡塘大木瓜树山采石场职工,2016年3月17日下午15时1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杨芬,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李正平,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6年3月22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杨丽萍,女,云南省楚雄州民族中学教师,2016年3月3日下午17时左右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李恩云,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职工,2016年2月25日下午17时20分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