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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85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3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6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群金等38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群金,男,楚雄州百草岭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在因工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段会英,女,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6年1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胡有仙,女,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6年1月7日凌晨04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刘跃国,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吉昌,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姚光红,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2016年2月24日上午11时16分左右在外出抢修线路过程中被电弧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赵如红,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职工,2016年2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永林,男,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八0九队职工,2016年3月3日上午10时3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何建波,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2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张丽,女,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六苴铜矿工作,2016年2月23日上午07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张杰,男,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3月10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徐文静,女,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店职工,2016年2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史晓燃,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17日下午18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朝华,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23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双冬,男,云南文产黑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6日中午13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李跃明,男,禄丰公路管理段职工,2016年3月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吴建荣,男,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27日中午11点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正彬,男,永仁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8月13日晚上20时48分在执勤过程中被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刘聪,男,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武定县林业局永吉村木材检查站工作,2015年11月25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在骑车追击冲卡人员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 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段锦波,男,武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2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因工外出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姚祥林,男,武定公路管理段职工,2016年1月31日晚21时左右外出查看料场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李世菊,女,牟定县人民法院职工,2016年2月28日上午09时10分左右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被同事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习秀英,女,牟定县水务局职工,2016年2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从单位准备外出时办事时在大门口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姚建明,男,牟定县人民法院职工,2016年2月4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张武昌,男,南华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16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喻忠德,男,楚雄安友畜牧业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罗正申,男,楚雄中信塑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20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胡美丽,女,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南华复烤厂工作,2016年1月15日中午13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纪绍山,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职工,2016年2月4日下午16时左右在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柏艳萍,女,双柏县纪委监察局职工,2016年3月2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因工外出过程中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李家富,男,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职工,2016年2月4日下午15时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刘志刚,男,双柏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4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张卫东,男,姚安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28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在外出进行电表核查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刘晓东,男,楚雄市公安局民警,2015年3月16日晚21时左右在执行任务时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周茜,女,云南省大姚墙材商会职工,2016年2月3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李志坚,男,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察院职工,2015年8月26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因工作从元谋工地返回单位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张萍,女,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公交驾驶员,2016年2月20日上午08时左右驾在工作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王超侯,男,楚雄开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车工,2016年3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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