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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7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2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3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3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何正秋等2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何正秋,女,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15年12月30日凌晨0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患者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吴蕊,女,楚雄志成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州邮政管理局工作,2016年1月21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兰秀阳,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2016年1月5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贾宪春,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2015年12月26日凌晨01时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周诚,男,楚雄市华龙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仓管员,2015年12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在公司仓库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王子政,男,楚雄市华龙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6年1月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张勇,男,楚雄锦星机动车驾驶技能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8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王振荣,男,楚雄经荣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陈学明,男,楚雄市鹿城镇中心小学李家庵完小教师,2015年12月7日下午15时到鹿城镇中心小学交报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元文,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铜矿工作,2016年1月21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三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张永辉,男,云南一平浪星小煤矿西井职工,2016年1月8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王从海,男,牟定县马厂初级中学职工,2015年12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在学校组织学校运动会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张啟明,男,牟定县江坡镇福龙洗澡塘大木瓜树山采石场职工,2016年1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洪章,男,双柏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7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在工作期间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李泽旺,男,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2015年12月29日上午09时31分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罗佳,女,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2015年12月29日上午09时31分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谭郁雯,女,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2015年12月29日上午09时31分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文光,男,双柏县人民政府接待处职工,2015年12月29日上午09时31分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王守康,男,大姚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12月4日上午07时左右在楚雄警校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罗中祥,男,南华县红土门页岩砖厂职工,2015年12月29日晚24时左右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段联忠,男,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12月19日下午15时31分因工作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普有国,男,南华县龙川中心学校职工,2015年11月26日上午08时骑摩托车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王如全,男,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6年1月8日上午09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李智坚,男,楚雄盛世舒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6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训练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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