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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61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24日

工伤认定公示 (2016) 第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苏绍坤等53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苏绍坤,男,元谋县源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1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天兵,男,云南省大姚县第一中学教师,2015年12月13日上午09时15分左右在楚雄州文体局组织的自行车骑行比赛中突发疾病,中午13时1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3、张文辉,男,楚雄州源星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南华培训站教练员,2015年12月7日上午09时左右在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当晚2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张建东,男,楚雄腾龙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2015年11月22日17时4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18时5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5、赵敬波,男,大姚供电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0月30日晚20时20分左右在供电线路故障巡查过程中被烧伤,11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闫文友,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职工,2015年12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温宏,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9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彭永兵,男,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6日16时25分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丽琼,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烟厂工作,2015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朱晓丽,女,云南嘉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2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车间工作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杨洪志,男,大姚县新街页岩砖厂职工,2015年11月30日13时30分左右在砖厂车间工作期间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胡金英,女,永仁县永定中心小学职工,2015年12月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食堂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欣旺,女,云南永仁有限医药公司职工,2015年8月27日20时15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张学金,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铜矿工作,2015年12月18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罗应乾,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大姚铜矿工作,2015年12月18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二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段美和,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2月18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张福云,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2月9日14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山学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2月16日晚21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杨有忠,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2月23日14时03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李光贵,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12月12日12时4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李金山,男,南华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11月23日上午10时31分左右在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南华县“信合杯”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鲁光荣,男,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职工,2015年11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在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南华县“信合杯”篮球比赛中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徐翠芬,女,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4日21时55分左右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夏快先,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5日15时30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刘家和,男,牟定县安乐中心小学职工,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外出参加交流活动结束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李雪艳,女,牟定县茅阳第一小学职工,2015年11月30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准备放学时在至学校办公楼楼道上道崴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刘有才,男,牟定县天台初级中学职工,2015年12月3日14时20分左右在上化学课过程中被化学材料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李绍坤,男,元谋县公安局黄瓜园镇派出所民警, 2015年12月3日15时左右在出警期间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杨永铭,男,元谋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职工,上午10时40分在下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张明友,男,元谋县林业局职工,2015年11月23日15时40分左右到新华乡下乡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张彬,男,楚雄市东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5日上午07时20分左右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尚如彬,男,楚雄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2月23日凌晨02时30分左右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罗金华,男,楚雄市大地基乡初级中学教师,2015年12月6日15时左右在学校组织的校运动会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丁志平,男,楚雄市中山镇中学小学酒房完小教师,2015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外出参加教研活动后返回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胡从斌,男,禄丰县土官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12月16日上午09时40分左右因工作外出期间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李建梅,女,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9日上午09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李绍阳,男,禄丰德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仁兴百花山岩砖厂职工,2015年12月25日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罗继红,男,云南省禄丰县气象局职工,2015年12月19日上午10时25分左右在因工作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代登梅,女,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22日12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曾勇,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杨吉昌,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杨海军,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夏学锋,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吴仕科,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黄瑞斌,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邱鹏高,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马海忠,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白光国,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张文忠,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17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张春虎,男,云南省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楚雄市公安局担任辅警,2015年12月16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在单位上班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吴开吉,男,楚雄州图书馆职工,2016年1月6日上午09时左右在篮球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杨庆华,男,双柏县独田林场职工,2015年12月25日16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李广进,男,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月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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