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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453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工伤认定公示 (2015) 第2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朱光兆等42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朱光兆,男,云南牟定兴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9年4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施应逵,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6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 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徐世银,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2009年6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 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普国平,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6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杜朝刚,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2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 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照稳,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1996年5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 2015年11月2日组织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兴宗,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1998年6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杨兴义,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1996年5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 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普光辉,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10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令典,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0年3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 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祖佑,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7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 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光能,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春华,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6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杜学礼,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10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姜顺富,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 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杨兴如,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9月至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15年11月2日被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李桥,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5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高占贤,男,牟定县高平中心小学职工,2015年11月16日上午09时15分左右在学校扶从双杠上摔下的学生时腰部撞到双杠扶手导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代永聪,男,云南牟定兴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21日上午08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宋云勇,男,大姚县民族中学教师,2015年10月13日晚22时30分左右在学生宿舍检查晚休情况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赵树祥,男,大姚县金碧镇席坝村委会林业员、治安员,2015年10月16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下村开展工作结束后返回村委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符海建,男,大姚县农业局职工,2015年11月3日上午09时30分外出采集蔬菜样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刘家庆,男,大姚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金碧镇烟叶站工作,2015年10月20日下午17时18分左右在烟叶站上烟包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杨家银,男,大姚县六苴镇中心学校波西小学教师,2015年10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波西小学组织教师劳动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向德志,男,大姚县龙街镇五福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2015年10月31日晚19时左右准备外出到农户家收取新农合费用时在村委会院子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王晓丽,女,大姚县国土资源局龙街国土资源所职工,2015年11月11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到龙街镇鼠街村委会朱家村落实危房改造工作结束后返回村委会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屈良才,男,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15年1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井下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李政岩,男,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双柏县公安局妥甸派出所担任协管员,2015年11月17日在出警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李国珠,男,双柏县妥甸中心小学教师,2015年11月18日上午07时40分左右在辅导学生自习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孙元波,男,双柏县人民医院医生,2015年8月31日02时50分许在随120出诊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陈华荣,男,禄丰县金山镇人民政府鲁家村村委会副书记,2015年10月9日下午15时40分驾车外出协调烤烟收购工作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高志文,男,禄丰县金山镇人民政府鲁家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10月9日下午15时40分乘车外出协调烤烟收购工作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肖炳贵,男,禄丰县第三幼儿园门卫,2015年11月30日上午09时左右在打扫学校大门口卫生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刘桂欣,男,禄丰县金山镇人民政府职工,2015年11月27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运动会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金海生,男,禄丰县渝丰页岩红砖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3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王开成,男,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公司永广铁路工程第二项目部工作,担任炸药库管理员,2014年11月8日上午09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李华兴,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9月10日凌晨05时25分左右在生产车间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06时10分被诊断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冯志福,男,云南荷城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9月13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在矿山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17时被诊断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杨时雄,男,元谋县愚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10月6日下午14时左右在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15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0、余春堂,男,楚雄市八角镇人民政府八角村党总支书记,2015年10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到八角村小坝塘村民小组实地规划扶贫整村推进和财政一事一议财补项目,下午18:20分左右工作结束后返回村委会途中突发疾病,当晚19时17分经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41、董国旺,男,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安员,2015年11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抓捕小偷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陈志万,男,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安员,2015年11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抓捕小偷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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