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政策宣传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分类和解决途径
(一)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二)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三)解决途径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二、人事争议的概念、分类及解决途径
(一)概念
人事争议,也称人事纠纷,是指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履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持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执。
(二)种类
从产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将我国人事争议分类如下:
1、非聘任制公务员与其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
2、聘任制公务员与其聘任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
4、军队单位文职工作人员与其聘用军队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
5、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与其聘用社会团体之间的人事争议。
(三)解决途径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除了第1类的人事争议,均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非聘制任公务员,其与任职机关发生的人事争议,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再向监察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