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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278 公文目录:调解仲裁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劳动人事争议的时效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别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除上述条款规定外,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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