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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256 公文目录:工伤保险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0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8)第1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永和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永和,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操作工。2018年10月24日上午8:10分左右在工作中不慎被油板车压伤右手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徐家彬,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维修电工。2018年11月8日早班,在更换电缆时不慎从房顶摔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永芬,女,楚雄师院后勤服务部,餐饮中心厨工。2018年11月6日早上7点左右在售卖早点时,由于地面湿滑,端蒸包子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蔡利兰,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保洁员。2018年10月24日7:40分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瑜,男,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2018年10月26日上午10电左右,在扶贫点进行走访登记时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张利峰,男,楚雄州中胜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2018年10月24日16:30左右,在上班期间巡查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燕,女,楚雄州总工会。2018年7月21日参加职工运动会女子篮球赛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勇,楚雄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5日18点左右在驻村期间劈柴做饭时,使用斧头不慎砍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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