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8)第1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孟艳梅 等 12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孟艳梅,女,云南铭鼎药业有限公司,包装机操作工。2018年7月7日下午17时左右,在进行包装机操作时不慎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兰雁,女,云南电网有限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营业员。2018年7月20日11:12左右,到农户家抢修完断线后被农户家的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胥菊,女,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操作工。2018年7月4日晚上20:30左右,在工作中不慎被架子打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丕兵,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操作工。2018年7月11日晚上19:20左右,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划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德雄,男,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经营部副经理。2018年7月12日上午9:00受公司安排参加公司与员楚兴场地承租合同纠纷协调会。上午11:00左右,原第三方承租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公司提出无理要求和违法行为,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李德雄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辉,男,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经营部工作人员。2018年7月12日上午9:00受公司安排参加公司与员楚兴场地承租合同纠纷协调会。上午11:00左右,原第三方承租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公司提出无理要求和违法行为,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杨辉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罗秀高,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井下安全员。罗秀高自1994年10月参加工作到2017年12月一直在郝家河铜矿从事井下安全工作,有22年的接尘史,现检查出患有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贺兵,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井下安全员。贺兵自1982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18年6月一直在井下从事安全等工作,有35零6个月的接尘史,现检查出患有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刘昌柳,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井下水泵工。刘昌柳自2009年3月参加工作至2018年6月一直在牟定郝家河铜矿从事井下水泵工等工作,有9年零3个月的接尘史,现检查出患有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兴祥,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井下维修工。李兴祥自1992年10月参加工作至2018年6月一直在牟定郝家河铜矿从事井下维修工等工作,有25年零8个月的接尘史,现检查出患有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金汝惠,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食堂人员。2018年7月13日上午11:35分左右,到保管室拿香油的过程中不慎滑到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朱学俊,男,楚雄欣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地勘部工程地质勘察。2018年7月25日到永仁县水库进行野外地质勘察时意外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