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及基数
1、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1.4%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0.6%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2、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等;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日。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1、缴费基数低于或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楚雄市辖区每月820元,其他9县每月709元;
2、缴费基数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楚雄市辖区每月926元,其他9县每月801元;
3、缴费基数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楚雄市辖区每月1019元,其他9县每月894元。
以上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每年随政策的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