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162 公文目录:就业帮扶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3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7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服务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实施意见》(楚发〔2016〕6号)的安排部署,人社部门要按职责职能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切实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社保障服务,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服务企业稳增长

(一)切实加强各级人社部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领导。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实施意见》(楚发〔2016〕6号)精神,推进我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十项专项行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经研究,决定成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黄云雁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琼会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杞王友 党组成员、副局长

余开顺 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锡鹏 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利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宗霖 党组成员、州退管中心主任

夏 禹 党组成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文金华 党组成员、州医保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人社部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成员为政策法规科、人力资源开发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养老保险科、劳动关系科、医疗生育保险科、劳动监察支队、医保中心、退管中心、社保中心、就业中心负责人。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州县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搭建平台,宣传好政策,履行好职责,不断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各类用工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企业稳增长,促进创业就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二、充分发挥人才引领作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培养培育企业高层次人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实施“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力度,把我州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纳入“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范围,凡入选“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培养人选,五年培养期内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培养人选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在岗期间,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生活补贴。(责任领导:高锡鹏 责任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实施“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传承创新,培养培育企业高技能人才,凡认定为“云岭首席技师”的培养人选,五年培养期内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培养经费,培养人选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云岭首席技师在岗期间,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生活补贴。(责任领导:李琼会 责任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3.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弘扬“工匠”精神,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建立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造就适应我州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所需的各类技能人才。(责任领导:李琼会 责任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三)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引进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1.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兼职兼薪、特聘顾问等方式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职业经纪人和特殊人才。凡符合《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云人社发〔2014〕113号)规定的,经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可给予30万、20万、15万元购房补贴和7万、5万、3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由企业按标准自行筹措给予保障。(责任领导:余开顺 责任科室:人力资源开发科)

2.依托院士工作站引才,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经省科技厅批准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可连续三年给予每站一年60万元的建站补助。依托省级专家基层工作站引才,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围绕特色产业申报建立省级专家基层工作站,对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建立专家基层工作站的企业,可连续三年给予每站每年10万元的建站补助。(责任领导:余开顺 责任科室:人力资源开发科)

3.优化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服务。非公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与国有单位人员一视同仁,申报初、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在优秀人才培养、选拔,人才项目评审、项目资金补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倾斜。开辟技能人才上升通道,凡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参加机关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鼓励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胜出的优秀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责任领导:高锡鹏 责任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小微企业培育工程、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市户籍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积极创业,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千万群众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责任领导:李琼会 责任科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就业中心)

(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拓展就业渠道。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实行政策性关闭、退出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资金补助、贷款扶持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到户籍地以外地区实现创业的,凭工商注册登记,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责任领导:李琼会 责任科室:就业中心)

(六)提供创业就业服务。州、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市户籍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复转军人办理《就业创业证》,定期举办招聘会,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调整、优化公益性岗位人员结构,优先吸纳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待岗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责任领导:李琼会 责任科室:就业中心)

(七)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责任领导:李琼会 责任科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就业中心)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类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并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400元—600元的培训补贴。

2.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

3.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破产关闭或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45%、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 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就业见习制度,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5.给予就业补助。企业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

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失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凭劳动用工登记名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依法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人社部门备案,缴清社会保险费,办理停保手续,确保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完整。支持和鼓励人才流动,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流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企业,要同工同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领导:杞王友 责任科室:劳动关系科)

五、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

(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力度,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定期不定期督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支付等情况。对延期或无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及时发放工资待遇或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采取提醒、告诫、惩戒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合法经营,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对长期领不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欠费、脱保的困难职工,要提供政策帮助或司法援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责任领导:杞王友 责任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六、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经济下行压力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备案,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为6个月,不跨年度执行。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计收滞纳金,待企业生产经营好转后一次性或分期补缴。缓缴期间如遇职工退休或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关系的,企业须优先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使其社保关系完整。

2.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下调后的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5%,其中个人不超过0.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

3.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实施阶段性失业。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超过6个月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报经人社部门同意备案,可实行阶段性失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失业期间,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基金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待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优先安排该类人员上岗,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领导:金利东 责任科室:养老保险科、社保中心、就业中心)

(十一)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实现制度间的无缝对接。

1.畅通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通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者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者可根据自己意愿,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申报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责任领导:金利东 责任科室:养老保险科、医疗生育科、社保中心)

2.企业职工因退休、退养,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关系,需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或计算养老金,但原就业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无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或计算养老金的,须由原单位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确保其社会保险关系完整,或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由个人自行补缴(含单位应缴部分),待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完整后办理关系转移或计发养老金。经济下行压力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种社会保险欠费突出,人社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接续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责任领导:金利东 责任科室:养老保险科、医疗生育保险科、社保中心)

3.因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原因,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在关闭、破产或改制时应优先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欠费。企业欠薪欠费较多,难于一次性补齐工资、补缴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退休(含特殊工种退休、病退)的,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优先单独补缴,符合条件一个办理一个。(责任领导:金利东 责任科室:养老保险科、医疗生育保险科、社保中心)

4.职工原就业单位已消亡,但未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减员变更注销手续导致长期欠费,影响职工办理退休、再就业等社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可由职工本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补缴原单位和个人欠费。(责任领导:金利东 责任科室:医疗生育保险科、社保中心)

(十二)提供特殊工种认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服务。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特殊工种认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等遗留问题。各类企业要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落实组织人事政策,规范存档材料,加强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责任领导:金利东 责任科室: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2日


下载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运行维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电话:0878-3399821

网站信息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科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8-3369165

滇公安备53230102000449号   ICP备案号:滇ICP备08101678号-3  网站标识码:5323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