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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150 公文目录:就业帮扶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云南省“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咨询问答

1、什么是“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答:微型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加快微型企业的发展,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让它们在公平竞争中搏击壮大,可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能增添社会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民生改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微型企业的发展,今年以来,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省人民政府把实施“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微型企业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全省稳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资金、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2、“两个十万元” 微型企业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2014年4月1日起新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人员就业的企业。
3、“两个十万元”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承办单位有哪些?
答: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4、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二)无在办企业;(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人员就业。
5、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应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6、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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