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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25147 公文目录:就业帮扶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公共就业服务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就业登记?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有:(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情况(户口本、身份证);(二)就业单位基本情况;(三)就业类型、就业时间情况;(四)就业单位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持营业执照副本;(六)《就业失业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进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初次就业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合同(原件);(二)劳动者从事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三)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材料。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哪些人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失业未就业的;(二)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从农村牧区转移到城镇的失业人员;(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七)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八)其他失业人员。

四、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到其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常住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二)农村牧区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决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三)城镇劳动者有就业经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有关部门发给的停业、破产、停止经营证明;(五)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发给的相关证明。

五、登记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注销失业登记手续?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由核发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中止就业要求或6个月内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失业人员档案室如何管理的?

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由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由就业转为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次月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存档;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30日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调档函及提档人身份证,到档案保管机构集体档案。

七、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由什么机构负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八、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九、哪些人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外国人在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印制、核发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核发。

十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方式、保管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册,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转让、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制度,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其他情形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补发与更换?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持原证到原核发机构进行更换。《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者应及时到原核发机构报失,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十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审如何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免费审验制度。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为年审时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行失效。《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机构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时,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更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如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变更情况。

十四、劳动者出现哪种情形《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移居境外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死亡的;(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十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如何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否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满3年的,继续凭证享受政策至期满。

十七、什么是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十八、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二)持有《残疾人》并经劳动能力登记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女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十九、如何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四)办理时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完成。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二十、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哪些材料?

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二)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登记鉴定证明;(三)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四)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十一、被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能享受哪些就业援助政策?

对于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提供的援助项目包括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就业岗位援助、社会保险补贴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失地农民工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及基本生活保障援助。

二十二、什么是“城镇零就业家庭”?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十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如何申报?

(一)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等材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街道(乡、镇、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三)街道(乡、镇、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呈报的零就业家庭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旗县(区)就业部门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成册并按月汇总填入当地《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并逐级上报。

二十四、哪些情形下注销“零就业家庭”资格?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定,街道(乡、镇、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一)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继续失业的;(二)在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援助或通过各种渠道,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三)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二十五、针对“零就业家庭”有哪些就业援助措施?

开展一对一帮扶。实行“一家一策、一人一策”,建立“一人帮扶一户”的责任制,具体明确帮扶责任人和帮扶对象,双方签订结对帮扶协议。(二)提供职业培训。组织参加一些时间短、见效快的实用技能培训,掌握一门技能,尽快实现就业。(三)实行托底安置。街道(镇)就业帮扶中心以非正规就业实体形式开展就业帮扶活动,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托底安置。(四)购买岗位安置。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相应的空缺岗位。(五)政府扶持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又具备一定条件的,帮助其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十六、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

二十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是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服务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二十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哪些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哪些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可以提供以下服务:(1)招聘用人指导服务;(2)代理招聘服务;(3)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6)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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