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我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政策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二、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发给。
三、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费用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付”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由州、县(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标准: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四、职工生育享受100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
五、职工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和起付金)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补助7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出血量大于800毫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六、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3000元的补助。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
八、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符合政策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
九、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十、本办法中的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已经按照《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享受了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十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或单位全额垫付,再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在1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后支付相关费用。
十二、领取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
(二)职工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原件,医疗费收费发票原件;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
(六)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1.配偶为农村户口的,由村委会提供未就业情况说明,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证明。
2.配偶为城镇户口的,由社区提供未就业情况说明,劳动保障所(站)盖章证明。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