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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1907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0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社保中心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具体措施

 

   一、继续执行社会保险费缓缴和补贴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纲手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目前还未有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缴缴。

政策依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楚人社发〔2016〕43号)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及缓缴方式为:

1.缓缴社会保险费执行期为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缓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2016年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属2016年度的须在12月15日前缴清;如果批准缓缴的期限在2016年没有执行完毕,可在2017年5月31日前继续执行。

2.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失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

4.缓缴期满,企业应将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企业未能全额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的,从缓缴期满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程序:

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及资料,应经州(市)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再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我州生育保险费率从2016年1月1日起由0.6%下调为0.5%。预计在2016年为参保企业减轻缴费负担326万元。政策依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人社工作服务跨越式发展措施的通知》(楚人社发〔2015〕101号)

工伤保险:我州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了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分类由三类调整为八类,费率最高由7%下调为4.5%,综合费率由原来的1.13%下调为0.81%。预计在2016年为参保企业减轻缴费负担2094万元。政策依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楚人社发〔2015〕102号)

三、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

(一)坚持参保登记与扩面并重。为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对法定人群的全覆盖,必须坚持参保登记与扩面并重,从过去偏重单位扩面转身单位与个体扩面并重,从过去偏重各险种分别扩面转向统一综合扩面,从过去偏重阶段性扩面转身持续性扩面。在下步工作中,主要是:在城镇继续以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参保覆盖面;在农村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和居住农民为重点,鼓励持续参保;积极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继续强力推进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向家庭服务企业、网络服务企业、农村地区企业扩大覆盖;探索对网络就业、创业群体实施适合其特点的社会保险参保方式。目前,我州参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4.15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8.3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7.37万人。至2016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将达14.29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将达18.9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将7.62万人。

(二)落实和完善社保转移接续政策。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搭建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制度平台框架下,加强制度内和制度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城乡统筹,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引导有条件的参保人员转向可获得更好权益的保障制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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