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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19-1219010 公文目录:政策法规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0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及待遇核定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楚人社发〔2017〕12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楚政通﹝2016﹞4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62号)文件规定及相关要求,鉴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政策尚未完整出台,按照边推进边完善的工作思路,我州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退休人员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退休(退职)条件的,仍按原渠道审批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退休(退职)人员相关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退休(退职)条件时,单位须认真核查本人档案,如实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核定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退休主管部门审核。     三、参保单位在参保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及时向同级参保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办退休待遇核定业务,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退休审批部门批准退休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一份、《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核定表》原件一份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一份,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退休待遇。     四、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已按原规定办理退休审批的人员,各参保单位需补填《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核定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并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计算退休待遇。     五、鉴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的政策尚未完整出台,暂时还不能准确计发改革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对于改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州本级由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暂按原退休待遇相关政策及云政发﹝2015﹞75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退职)费进行预发,待政策完整出台后可确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时,再重新清算,多退少补。

附件: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核定表及填报说明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楚雄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通知



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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