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人社发〔2014〕85号 关于印发楚雄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确认工作规程的通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楚雄州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
药店资格申报确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相关科室:
现将《楚雄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确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8日
楚雄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确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确认程序,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70号)及《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州、县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资格确认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定点资格的确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认条件、程序、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定点资格的申报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申请人(单位)向驻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规程进行确认。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机构和实行院(企)店合作的医药服务组织,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两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定点资格申请及接待“两定”资格申请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定点资格申请及确认相关事项,包括:
(一)定点资格的申请时间、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定点资格确认的程序;
(三)受理定点资格申请及咨询时,工作人员对是否确认为医保“两定”机构不作出结论性判断。
第七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提交的材料,按照《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须提交的材料,按照《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受 理
第九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决定开始受理资格申报30日前通过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发布“两定”资格申报公告。医保定点资格申报一年两次,分别于6月、12月各一次。
第十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资格申报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资料,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单位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和现场检查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单位)或者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料上报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定”资格管理部门须上报的资料:
(一)申请定点资格单位按《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和《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式两份);
(二)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定点资格单位的审查意见;
(三)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定点资格单位的现场检查笔录;
(四)需要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申报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单位)。
材料不完整需要补正相关资料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未申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者补正期满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单位)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提交申请定点资格所需材料不完整(含补正后仍不完整)或无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资格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分别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单位)的申报事项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至少两个部门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向申请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检查的原因、检查的内容等,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申请单位经营场所;
(二)查阅与申请定点资格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摄像、复制申报定点资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资格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机密;
(二)为提供申报单位(个人)有关情况的人员保密。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两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申请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市审查情况和现场检查结果,依据《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和《楚雄州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可开展的相应服务类别和医保医疗费用系统结算权限等建议,并通过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向领导小组提交确认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确认定点资格。
对于不予确认定点资格的申请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定点资格的文件及“两定”机构的申请,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两定”机构按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相关规定,准备好硬件设备并与软件开发商签订协议后,医保经办机构协调软件开发商为“两定”机构开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信息系统。
第六章 送达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发文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单位免费制作定点资格证书和定点资格标志牌。同时,将《送达回证》送达到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个人)。
第二十五条 定点资格确认工作结束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有关资料装订存档,保存期为2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两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定点资格申请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
(二)不按受理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理的;
(三)未妥善保管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吃、拿、卡、要,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影响定点资格确认的,由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楚雄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楚雄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服务机构标志牌由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