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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0-0717003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0-07-17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2020-07-20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0) 第 06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吴代奇 等1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家由,男,楚雄盛世舒院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15日14:30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罗静,女,移动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0年6月17日到南华县一街乡保马跨村委会开展宽带扫村营销,17:40左右在村内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季永学,男,楚雄交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6月19日15:20左右,在参加年度消防应急演练过程中不慎被火苗点燃衣裤,造成腹部大腿不同程度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罗雄乾,女,楚雄州民族艺术剧院职工。2020年6月17日15:00左右在彝州大剧院演出时不慎扭伤膝关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志君,男,楚雄交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6月4日14:48分左右在公司维修汽车时被掉落的变速箱砸伤右手食指及拇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彭晓玲,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5日16:30左右在工作期间执行消毒工作时喷雾桶掉落砸伤右脚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金荣,男,楚雄久泰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4日上午9:10分左右,在公司草坪除草时被蛇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潘洪刚,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云开电气)员工。2020年5月25日21:30分左右,在公司做焊接、打磨作业时,打磨碎屑飞溅落入左耳内,造成左耳外伤,鼓膜穿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亢建波,男,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店员工。2020年6月9日17:00左右在东兴路连锁店做门店装饰时不慎被裁纸刀划伤左手拇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学芬,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技师学院)员工。2020年5月11日早9:50左右在技师学院进行绿化养护工作时,不慎被园林粉碎机打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周燕,女,楚雄州宾馆员工。2020年5月26日下午16:35在农行干校十号楼背毛毯送到客房时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尹光仙,女,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兴税中心)员工。2020年5月21日上午8:30左右,在工作中提热水不慎摔倒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罗世文,男,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职工。2020年4月30日早上8:00左右在单位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吴代奇,男,楚雄引航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5月1日上午10:30左右在车间维修时被震落的手锤砸伤背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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