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5)第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唐皞娟等19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唐皞娟,女,元谋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2015年1月4日下午16时13分左右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训练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德平,男,南华公路管理段职工,2015年2月6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斌,男,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7日下午17时左右在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工地卸货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艾可化,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15年2月27日上午在野外巡查途中腰部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学智,男,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3月2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伍宝成,男,云南百合林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1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摔伤。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商震,男 ,武定县昊田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10日上午08时5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蒯思成,男,武定县朱加坝采选厂职工 ,2015年2月27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薛登才,男,武定县白路小学教师 ,2015年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周庭生,男,武定县朱加坝采选厂职工,2015年2月21日下午15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段福海,男 ,武定县人民医院医生,2015年2月8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孔令杰,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12日凌晨00时40分左右在出警过程中被嫌疑人踢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邹杰,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5年2月6日下午17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石波,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15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王金华,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14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杨东,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3日凌晨03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吴统年,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13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平忠,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2月15日中午12时4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宋经寿,男,一平浪煤矿职工,2015年3月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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