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8)第1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董丽香 等 10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董丽香,女,楚雄州宾馆,客房服务员。2018年10月13日下午19:5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打扫楼梯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小力,女,共青团楚雄州委,公务员。2018年10月11日下午16:30分左右,到双柏县马脚塘村委会进行地理信息确认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龚云文,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押运员。2018年9月20日于同事蒋国云、赵瑞、李伟明4人乘车前往双柏县执行收款任务,上午10:20分左右在返回楚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蒋国云,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押运员。2018年9月20日于同事龚云文、赵瑞、李伟明4人乘车前往双柏县执行收款任务,上午10:20分左右在返回楚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伟明,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押运员。2018年9月20日于同事蒋国云、赵瑞、龚云文4人乘车前往双柏县执行收款任务,上午10:20分左右在返回楚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赵瑞,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出纳。2018年9月20日于同事蒋国云、龚云文、李伟明4人乘车前往双柏县执行收款任务,上午10:20分左右在返回楚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周菊苹,女,楚雄永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厨工。2018年9月20日上午10:20分左右,在烟厂食堂捡洗蔬菜过程中左手被刀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朱学珍,女,楚雄州宾馆,客房服务。2018年9月20日下午17:20分上班期间打扫卫生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刘建堂,男,楚雄公路局。2018年9月30日晚8:40分左右,在运动场进行气排球的训练过程中扭伤右脚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赵艳梅,女,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16:20分左右在办公室使用裁纸刀时手指被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