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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作者:浏览量:

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一、 各州、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程序

(一)培训

1、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在每批培训开班前十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教学安排、使用和订购教材情况、授课时间和教师及学员名单等,即《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表一、表二)报所在地的州、市、行署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处)。

2、 各州、市、行署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处)收到培训计划后应及时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计划备案表》,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备案。凡未报该表的不得申请提卷和鉴定。

(二) 提卷和鉴定

各州、市、行署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处)在每批培训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照“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的规定安排鉴定所,确定考评组组成情况及鉴定方案后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电话联系提取试卷事宜。国家题库中没有试题的,暂由被安排的鉴定机构按工种、级别分别出理论、实作各三套试卷并输入软盘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鉴定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将试卷或指定试卷发送或通知各州、市、行署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处)组织实施。

(三) 证书编号、打证、验印和发证

每批鉴定结束后,由负责鉴定的鉴定所将经考评员签字、鉴定所盖章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册》报所在地的州、市、行署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处)审核后,将《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人员记录表》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Kb5@Km169.net)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审查同意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发给有关州、市、行署劳动保障局负责打证、验印和发证。

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批准的培训机构在昆明地区开班培训的工作程序

(一) 培训

省厅直接批准的培训机构在昆明地区开班培训的,应于开班前十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教学安排、使用教材情况、授课时间及学员名单等,即《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表一、表二)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二) 提卷和鉴定

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安排鉴定,被安排的鉴定所必须于鉴定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的规定将鉴定方案、考评人员组成情况、理论和实作考试时间地点等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申请提取试卷。国家题库中没有试卷的工种,暂由该鉴定所按工种、级别分别出理论、实作各三套试卷并输入软盘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同意后将试卷或指定试卷发给该鉴定所实施鉴定。

(三)打证验印和发证

负责鉴定的鉴定所在鉴定结束后,将经考评员签字、鉴定所签章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册》及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Reportf.dbf)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同意并安排时间打证、验印和发证。

三、要求

(一)、在异地开展培训、鉴定的(含行业特有工种培训、鉴定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并按程序操作。

(二)、就业前和再就业培训,应先报同级劳动就业部门审查后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培训就业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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