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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作者:浏览量:

办理对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办理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二、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所需材料

(1)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 原件(收) 原件(验) 复印件2份 电子件 ]

(2) (二)筹设情况报告 [ 原件(收) 原件(验) 复印件2份 电子件 ]

(3)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原件(收) 原件(验) 复印件2份 电子件 ]

(4)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收) 原件(验) 复印件2份 电子件 ]

(5)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收) 原件(验) 复印件2份 电子件 ]

办理流程

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人社局窗口

服务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经济开发区太阳历大道81号

联系电话: 0878-616396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公交路线: 3路、5路、9路

地铁路线: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机构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依据

(1)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年第80号)第十一条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2第4项

咨询方式

3369257

投诉方式

3369170

备注

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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