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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2017) 第09号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作者:浏览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李合轩 等 43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合轩,男,云南省楚雄木材检查站。2017年4月26日下午17时左右在值班室楼顶安装新购的电视接收器,从屋顶爬梯子下来时由于鞋底有水,打滑,踩空,头朝下跌落地面。17:30分左右被120送往州中医院ICU抢救治疗,但由于伤势过重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10:3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兴成,男,楚雄州食品药品检验所。2017年5月4日在与云植药业的篮球比赛中右眼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谭培文,男,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2017年4月20日10:20分左右由于混凝土冲击力作用下谭培文滑落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张万琼,女,禄丰公路分局。2017年5月9日早上7:40分左右在检测站准备交接班手续时不慎摔倒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吴永波,男,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9日下午17:30分左右在公司装压辊拉钢丝绳时被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施学明,男,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上午7:45分左右在公司打扫卫生时压伤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忠清,男,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4月29日下午14:30分左右在公司不是被铁屑击中膝盖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吕现会,女,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2日上午12点左右在车间上班,不慎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付启胜,男,禄丰县玉兴铸锅有限公司。2017年5月3日14点左右在车间工作时不慎烫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张春红,女,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0日21时左右在上班期间不慎踩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白子俊,男,禄丰县一平浪镇小学。2016年10月10日15:00参加篮球赛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高桂花,女,楚雄保利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3月28日凌晨1:30分左右上夜班途中被一辆跑车同向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宿玉彪,男,楚雄州英达工贸公司。2017年5月13日15点左右在车间吊圆钢时压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温显芳,女,元谋丰源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6日早上5:30分左右戴手套准备煮早点时被手套内的蜈蚣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仁礼会,女,元谋县人民医院。2017年4月18日13:50分左右受医院委派将危重病人转至楚雄州人民一眼治疗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阮春乔,女,元谋县人民医院。2017年4月18日13:50分左右受医院委派将危重病人转至楚雄州人民一眼治疗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杨休昌,男,楚雄州教育局。2017年4月24日下午15掉左右经村委会同意自驾车载两名护林员到攀枝花考察芒果栽培和管理技术,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罗乐,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2017年5余e17ri按要求参加在西双版纳举办的培训班,在5月18日15时左右上台表演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聂永林,男,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下午17:00左右在修理水箱过程中不慎踩空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温艳萍,女,楚雄师院后勤总务部。2017年5月4日下午16:30左右参加羽毛球比赛的练习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刘银军,男,云南省一九九煤田地质勘查队。2017年5月20日在仓库搬运过程中左腿不慎拉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谢克成,男,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2017年5月22日早在车间拆除地砖时不慎被划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周玉飞,男,楚雄虹成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下午15:10分左右在运货途中停车检查时车子配件弹出击伤左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普玉芳,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16日14:00左右推重车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唐永香,男,一平浪煤矿。2017年5月23日上班过程中踩滑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赵文福,男,楚雄市赛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在施工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杨兴翠,女,元谋县第一中学。2017年5月2日早上7:20分左右上早自习时突发疾病晕倒。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早上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视同为工伤。

28、张有才,男,楚雄州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2017年5月20日上午8:15左右在做绿化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陈鹏,男,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13日中午12:00左右乘坐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车辆前往南华县纪委办理公务,15:50左右途径石狗箐水库,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入水库,溺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余正贵,男,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13日中午12:00左右乘坐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车辆前往南华县参加会议,15:50左右途径石狗箐水库,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入水库,溺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曲金丞,男,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13日中午12:00左右乘坐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车辆前往南华县城采购办公用品,15:50左右途径石狗箐水库,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入水库,溺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葛佳燕,女,大姚县金碧镇中心学校。2017年4月21日上午7:00左右在校内行走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华必梅,女,大姚机械配件厂。2017年4月15日13:30左右在车间上班被产品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陈建祥,男,云南润霖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5月25日上午12时左右在倒运半成品时不慎被碰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尹正红,女,云南润霖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5月20日上午8时左右在车间上班时不慎夹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赵思义,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16日下午18时左右在车间上班时不慎被铁水烧伤眼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周建华,男,禄丰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2017年5月31日06:35分左右在出警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王从喜,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2日早上10:00左右在检修时不慎压伤右手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赵龙,男,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2017年5月28日晚00:00左右接公司通知需运货物时下宿舍楼梯踩空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陈必光,男,大姚县教育局。2017年4月28日13:00左右到扶贫户家中拍照时被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鲁灵珠,女,大姚金碧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31日上午7:40左右根据村委会安排好友接县人大办通知到县人大开会,因下雨路滑在途中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杜炳存,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5月14日下午14:00左右在推斗过程中夹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刘同富,男,牟定县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10日早班被矿石擦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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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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