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流程
一、劳动用工登记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备案提供以下备案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五)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六)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二、劳动合同(含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备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进行变动登记,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一)新招用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三)成建制划入或划出;
(四)劳动者退休;
(五)劳动者死亡;
(六)其他应当进行变动登记的情形。
办理变更备案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
(二)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三)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
(四)劳动者退休证明;
(五)劳动者死亡证明;
(六)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用人单位的注销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者花名册;
(二)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三)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后,《劳动用工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收回保存。
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一、 劳动用工登记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劳动用登记手续:
(一)审查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审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岗位、工资、是否在岗;
(三)审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进入本单位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岗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
(四)审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岗位、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五)审查使用退休人员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岗位、报酬;
(六)审查使用兼职人员、外单位不在岗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岗位、报酬、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名称;
(七)审核其他用工形式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岗位、报酬、用工形式。
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 劳动合同备案审核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后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合同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