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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支持政策措施的公告(六)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作者:浏览量: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全面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复学环境持续向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疫情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国家、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近期出台了新的一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保民生的政策措施。现将人社部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政策更新公告如下: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加大企业减负稳岗力度

1.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6月底。

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是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随减免、缓缴政策顺延。

2.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及以下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超过缴费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稳岗返还;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参保年限、亏损情况等政策认定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数额给予稳岗返还。

3. 允许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06月底前,全州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允许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项目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放宽市场准入,着力推进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信息物流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劳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三)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从事自主创业的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有优质创业项目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要按一定比例安排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具体场地比例和免费期限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就业、创业状况确定。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由社会投资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等实现新就业形态就业,对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引导新业态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鼓励和引导城乡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符合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地、就失业登记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

组建农村劳动力信息调查员队伍,依托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平台,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运用“农劳基层调查”APP“一部手机就业通”APP等工具,及时摸清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依托沪滇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长珠三角”主要输入地劳务精准对接,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建立重点企业用工24小时调度保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11联系州内重点企业,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措施,做好劳动力资源余缺调剂,保障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就业服务,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100/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1231日。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奖补。

(二)支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种养殖业、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旅游产业、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特色手工业、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通过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等优先吸纳就业。当地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复工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要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对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

(三)用好公益性岗位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贫困劳动力,按不低于800//月的标准,适度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按不低于1000//月的标准,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安置,安置期限不超过6个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特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站”,对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按每个“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适度扩大项目规模。基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不作专业限制。加大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渠道,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社会保险的,按5000/人的标准从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二)实施千名青年见习计划

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设立见习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省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月。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在我州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适当延迟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

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

将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贫困劳动力纳入我州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将我州到湖北务工返乡等受疫情影响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6个月以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

四、加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318—12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80%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20205月至12月,对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从简从宽从快把握,不得对申领失业保险金附加法定情形以外的捆绑性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时限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因失业人员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大力推进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服务

(一)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推进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对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施的专项培训,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1—3天的培训时间,按不超过100/天的标准适当提高培训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和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我州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在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相近相似的专业可以免试取得高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1231日。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到合作建设的培训中心授课。对州内高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州内外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到我州就业创业的,参加高端职业能力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优化就业服务

推进在线办理就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定点跟踪监测,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支持和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关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指导企业规范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后续如有新的政策措施出台,我局将及时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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