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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38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作者:浏览量:

金雪芳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妇幼保健系统绩效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楚雄州州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楚人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标准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由州人事局、州财政局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核定给各事业单位,各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实施绩效工资后,我州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我局按政策规定,在每年年初核定州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作总量。

根据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云南省卫计委、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卫妇幼发〔2017〕14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7〕44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州妇幼保健院2019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进行了调整。核定2019年奖励向绩效工资总量327万元,人均水平达到3494元/月,比2018年人均水平提高1972元/月。

感谢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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