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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作者:浏览量:

陈德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州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出台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2008年11月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2009年9月州人民政府发布了《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同年12月制定了《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先后在大姚、姚安、武定、牟定和元谋5个县启动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其他5个县市没有启动此项工作。截至2018年末5个县共参保5221人,领取待遇3816人。由于各县执行参保政策不统一,导致待遇领取也不尽相同。鉴于原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政策不完善、参保不规范、受益不均衡、可持续性不强等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未能及时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为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2016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州在元谋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元谋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试出了经验、收到了成效、达到了目的。这次改革完善政策的主要精神是 “三改变”:一是改革了参保制度。改变了之前针对被征地农民而单独建立的一套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二是改革了参保方式。改变了之前按照不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保缴费的方式,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缴费,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三是改革了待遇计发。改变了之前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待遇,按照现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核定待遇。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5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为全面推进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做好准备工作。

在全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及成效的基础上,2019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我局高度重视,通过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元谋县试点经验和统筹分析全州情况后,及时草拟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初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反复研究后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5月29日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到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过集中讨论修改并上报省人社厅备案审查原则同意后,2019的6月24日又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按照程序审定后即可发文实施,全面推进我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欢迎多提宝贵建议!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毕鸿文 336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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