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人社函〔2024〕4号
尊敬的李长清代表: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编外人员购买社会保险险种捆绑的建议》(第039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及时成立工作组,由分管副局长抓总,主办科室与相关职能科室密切配合,层层细化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职能落实。2023年7月起,全省实施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改革,社保经办机构职责部分发生了变更,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核定,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等。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及违法处罚等工作。在日常经办工作中,我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基层应急救援和综合治理党务力量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23〕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用人单位及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登记。据系统数据显示我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平均用时2个小时左右,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平均用时半小时左右,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了高效的社保服务。
(二)强化政策宣传。我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围绕“政策看得懂、待遇算得清”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以开展社保服务“康乃馨”常态化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先锋队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开展“六进”,即“走出机关、走出窗口、走出柜台,走进社区、走进厂舍、走进家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常态化上门服务,进一步提升用人单位和群众对社保政策的知晓率,变被动参保为主动参保。至2024年4月末,我州各类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7.08万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或外聘人员1.1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30.69万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编外人员7.54万人。我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康乃馨”社保服务3.42万次,服务用人单位、参保人或群众8万人次。
(三)强化执法维权。一是我州各级人社部门畅通劳动者参保维权渠道,对历史上有用人单位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的职工,按照规定通过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切实解决有意愿参保不了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通过数据比对发现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保,或选择性参保的,及时向用人单位下发参保告知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如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则将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保情况书面告知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由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反映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用人单位因经费紧张,不能及时保障编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问题和购买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后),公益性岗位收入减少,存在“留人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提高认识,增强参保意识,积极筹集资金,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因不参保造成的违法后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保,或选择性参保,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又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也为用工单位长期招用人员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可能造成因不参保而支付巨大的违法成本。因此,参加社会保险,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实际上是依法维护和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购买社会保险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问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流程是畅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断后可以补缴,达到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还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不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产生影响。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也可以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
(三)关于不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参加或不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通过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后,用人单位需补缴已签订劳动合同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加大用人单位缴费压力及用工成本;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工亡后需由用人单位支付高额工伤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不能享受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需对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因此,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因不参加社会保险带来的各种风险隐患。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说明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由州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编外人员可以选择性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留住人才,降低用人风险及劳务纠纷。”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不能选择性参保。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是法定职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制订下发的政策;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后,政策的制订权限在国家层面,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目前属于省级统筹,政策制订权限在省级,地方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无权修订或制订相关政策或管理办法。三是2022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督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老有所养、伤有所医、失业有所救助提供有力保障,不因错过参保年龄,在达到法定退休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也规避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让参保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奠定基础。
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孙艳,0878—3369408)
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