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级某单位工作人员王某,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于2017年2月作出开除王某的处分,王某向该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该单位经过复核、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决定。王某于2017年5月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申请书》,要求责成该单位撤销对其本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我局在收到王某的申诉材料后,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及时成立了由局相关科室组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在收集材料、查阅政策、调查实际情况、请示省人社厅相关处室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依法审理了王某申诉案件,并于2017年7月下达了《楚雄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书》,作出了维持原人事处理的决定。
此案件是20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实施以来楚雄州人社系统受理的第一例申诉案件。该案件的办理,畅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渠道,标志着我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有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申诉有了政策依据。(楚雄州人社局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