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七一勋章”授予办法》《“八一勋章”授予办法》和《“友谊勋章”授予办法》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我国建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确立以“五章一簿”为主干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为此,党中央确定了“1+1+3”的制度建设方案,即,党中央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有关方面分别制定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配套的具体办法和规定。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下简称勋章法)。近日,中央正式审议通过了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授予办法等配套文件也将陆续印发。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条例和授予办法的通过标志着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形成,统一、规范、权威的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已经确立,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激发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
中央意见是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类别设置、程序和管理、组织实施等,是整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总纲。勋章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着眼于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授予对象、授予程序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建立起来。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则是在中央意见和勋章法的框架内,对各自领域功勋荣誉表彰工作进行规范。3个条例相互联系,各有侧重: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范的是党内对党员、党组织进行的褒奖;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主要规范对军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表彰;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主要规范除党内、军队之外其他领域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并与党内、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做好衔接,确保不出现制度空白。
目前,功勋荣誉表彰主要由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等4个类别组成。
勋章是党、国家、军队的至高荣誉,主要有“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友谊勋章”。“共和国勋章”授予为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卓著的杰出人士,是国家最高荣誉;“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党员,是党内最高荣誉;“八一勋章”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是军队最高荣誉;“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也是国家勋章。
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和集体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主要有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一般冠以“人民”等称谓,例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等。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授予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个人和集体。
表彰奖励按层级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国家级表彰奖励主要有“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党内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等,以及中央军委奖励表彰。部门和地方可根据相应权限开展表彰奖励。
除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纪念章。纪念章是荣誉性纪念。(楚雄州人社局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