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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六)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作者:浏览量:

——大病保险基金 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楚雄新闻》联合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权威解读。接下来我们来关注《办法》中明确的生育分娩和大病保险的医疗待遇。

生育分娩医疗方面。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生育,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变相分解将费用转嫁给患者承担。

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包干支付,包干标准为顺产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0元;

在三级医疗机构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胎增加500元。在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在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考虑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无缝衔接和平滑过渡,《办法》明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基金实际支付累计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实际支付累计4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照比例支付: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5%,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0%,5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基金实际支付额合并累计计算。

列为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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