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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4-1010001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0日 主题词:公示 文  号: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0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志梅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志梅,中国移动云南楚雄分公司职工。受公司安排到西双版纳勐腊分公司交流学习,2024年7月9日晚11时许,晚餐结束返回酒店途中在景洪告庄路段扭伤左脚。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云政发《2011》255号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李德国,楚雄州公安局职工。2024年7月22日上午10时,在楚雄警校参加楚雄州公安机关2024年全警大轮训警务实战专项训练,模拟徒手控制犯罪嫌疑人时摔倒,右膝关节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王维刚, 楚雄州公安局职工。2024年7月28日晚23时20分,按照单位安排参加火把节安保任务结束后驾驶摩托车由彝人古镇德运东路向古镇南路行驶途中摔倒,右足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孔繁元,云南省楚雄监狱职工。2024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受单位安排在云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举行的培训训练中被盾牌戳伤上嘴唇,造成上唇裂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邱文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职工。2024年8月10日下午15:01分左右,受单位安排到楚雄市东华镇达苴村开展带电作业许可和管控工作,因工作地点地处乡村田间机耕道路,路面狭窄且崎岖不平,加之长时间持续降雨,道路湿滑,乘坐的车辆不慎翻到距离路面10米的烤烟地内至其右胸肋骨骨折、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胃肠道挫伤及右侧肩锁关节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席丽菊,楚雄师范学院附属中学职工。2024年8月1日下午16:20分左右,受单位安排参加州教育体育局组织的运动会气排球竞赛项目,在楚雄市老年活动中心比赛时摔倒致右踝关节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云政发《2011》25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王中雁,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4年8月21日晚22:00左右,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羽毛球比赛,在公司文体活动中心比赛时摔倒致左膝关节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云政发《2011》25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刘跃龙,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8月21日上午11:20分左右,在公司壳体事业部木工房切割复合板时被锯片切割到致右手小手指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8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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