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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4-0809001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24)第8号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 (2024)第8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段丽华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段丽华,楚雄监狱职工。2024年5月21日12:20分左右从警官餐厅返回办公室的途中不慎摔倒左肘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兰林昌,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按照《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运维事业部2024年端午节及云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保供电总体工作方案》文件规定,2024年6月7日至6月20日是端午节及中考保供电时间段,期间的工作时间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制,公司安排兰林昌于6月11日到武定县片区开展保供电特巡特维及应急值班相关工作,时间共4天。2024年6月12日夜间00:58,兰林昌打电话告知负责武定片区运维工作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张松,自己胸口疼不舒服,需要到医院看病,张松立即安排一同出差的职工苏贵兵将其送至医院治疗,至2024年6月12日03:55分兰林昌经武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视同为工伤。

3、高静波,云南省盐业楚雄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06月04日11时40分乘坐(系乘坐人)单位公车自禄丰市驶往黑井镇开展盐业市场走访维稳,行驶至广黑线妥安至黑井方向下甸心下村岔路口左转过程中撞向右侧护栏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导致右侧小腿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施家鹏,楚雄州检验检测认证院职工。2024年06月05日09时24分左右,在单位特种设备考试中心办公室搬运拆包办公桌椅过程中被裁纸刀划伤左手食指。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杨勇,云南省交投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楚雄分处职工。2024年6月4日15点05分左右,在对管辖路段新楚大高速后山隧道巡查过程中由于检修道沟盖板断裂导致其摔倒,左脚膝盖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高亚东,云南省交投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楚雄分处职工。2024年6月10日15点40分左右,在牟定南隧道管理站内参加消防比武集训过程中崴伤左脚脚踝。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9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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