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吴晓菊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吴晓菊,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7日上午9:00分左右在生产部一车间粉碎室工作过程中左手被粉碎机皮带绞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张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职工。2023年7月31日上午10:00分左右在昆明市昆明学院(洋浦校区)羽毛球馆参加职工运动会羽毛球赛过程中左脚跟腱拉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陈红梅,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24年5月14日上午10:00分左右在工作时,抬药出库的过程中被铁片划伤右足。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梓金贵,楚雄吉兴博科板材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7月9日16:20分左右在本产检修机器过程中右下肢被板材机器绞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黄超,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职工。2024年5月13日14:25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负次要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李秉禄,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5月10日李秉禄被派到元谋县工作,19:40分左右完成工作后与同事一起去吃晚饭,吃完晚饭步行回宾馆,21:30左右在回宾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段力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员工。2024年5月20日上午11:47分左右在汽车修理厂进行事故车辆定损时,意外撞伤头部。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杨开泰,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5月17日17:15分左右在工作过程中钉包装箱时被弹起的木屑打伤左眼睛。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陈涛,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2024年5月31日16:50分左右在为患者做手术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左手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2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