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邱云华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邱云华,男,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石油分公司员工。2024年1月24日中午12:00分左右,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负次要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查惠玲,女,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2月2日17:00分左右,在办公楼走廊不慎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周渤翔,男,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楚雄分处职工。2024年1月28日上午10:10分左右,在当值期间冲洗收费站入口时不慎从车道边沟跌落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陈城,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供电局职工。2024年1月26日晚20:00分左右,在禄丰市金山镇和平变电站检查工作完后收拾设备时不慎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寇建龙,男,云南烟草公司楚雄州分公司职工。2023年10月27日上午9:00分左右,在参加公司运动会篮球比赛时不慎扭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杨红,女,楚雄公路分局职工。2023年12月21日借调到楚雄公路分局下属楚雄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2月19日上午10:00左右从云熙苑销售中心到楚雄市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2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