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3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谢芳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谢芳,女,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26日18:00分左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张颖,女,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2023年10月17日9:00分左右,在校园里去参加新生军训动员大会的途中不慎跌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覃媛媛,女,楚雄州检验检测认证院。2023年10月11日22:00分左右,在参加运动会羽毛球比赛训练过程中膝盖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唐家贵,男,楚雄州审计局。2023年10月13日14:35分左右,在参加会议的大厅里不慎滑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李佳翠,女,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日上午7:35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李映山,男,楚雄州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一级高级警长。2023年10月20日下午,在北京开展信访维稳工作期间受到暴力伤害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李正雄,男,楚雄州精神病医院。2023年10月14日16:20分左右,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运动会篮球赛时不慎扭伤右膝。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14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