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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02305C-/2023-0331003 公文目录: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3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31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1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苏天才等四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苏天才,男,楚雄州虹成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3月6日16:00左右,开车送货到楚雄州中医医院,在医院西药房门口搬运药品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李欣峻,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飞马突击队)劳务派遣制职工,被派遣到元谋县公安局飞马特警大队骑警队从事辅警工作。2023年2月28日17:20左右,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与108国道交叉路口开展道路交通管控执勤过程中不慎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程万理,男,中国建设银行楚雄州分行职工。2023年3月1日07:40左右,上班途中在楚雄市育才路18号外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交警判定程万理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卜满江,男,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西管理处楚雄分处职工。2023年3月2日09:54左右,在大坡隧道管理站进行日常消防训练过程中,不慎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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