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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2)第3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杰等2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杰,男,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职工。2022年8月14日楚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根据警务安排,到楚雄西收费站设置执勤点。晚19:50左右,杨杰在楚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院内准备夜查安全防护装备时,不慎划伤左手,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段刚,男,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29日上午11:42左右,在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药库房进行药材取样时,不慎被叉车物件砸到左足,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